时间:2016-08-16 作者:河北工程勘察设计
第一章 总则
英文译名:HEBEI ENGINEERING RECONNOITRE DESIGNING & CONSULTING
英文缩写:HBERDC
第二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由各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经济管理咨询服务单位,各市和各部门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注册、科技、管理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工程投资、质量、安全综合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实施行业自我管理,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咨询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河北省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西路2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三)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指导会员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观念的交融和升华。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开展行业发展需要的先进技术、质量、信息、设备、管理、政策、标准等研究,为会员提供与勘察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协助政府部门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执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事故认定、参与行业资质、资格监管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先进人物的推介活动,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推进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勘察设计领军人才。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心的建筑师。协助政府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大师的培育评选,完善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建立提高建筑师地位的有效机制。
(八)积极发展同国际国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组织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承办行业发展需要的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和转移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有关科研、教育单位等;
(二)各设区市和省直行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热心本行业工作的知名人士;
(五)本行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士,有关科研教育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优先承担协会委托的课题研究、标准、教材编制、专业培训,优先分享研究成果。
(五)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任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协会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但总人数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1-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理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