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时间:2016-08-16 作者:河北工程勘察设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一条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任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协会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但总人数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1-2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理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