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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的通知
冀建市〔2012〕797号
时间:2012-12-11 作者:管理员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市城管局(公用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2〕36号),严肃查处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决定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属我厅初审报部审批和我厅直接审批的工程建设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均须在资质初审或审批前,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为主,重点是核查资质标准要求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主要包括:
(一)企业代表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标准考核指标符合情况等;
(二)个人业绩:完成业绩的规模、时间、所起作用以及完成业绩时所在单位等情况;
(三)人员情况:人员的数量、专业、证件以及人员到位情况等;
(四)场所、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五)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期限内企业和个人的市场行为信用情况。
上述内容既可全部核查,也可核查其中若干项,具体内容以《核查通知书》为准。
三、核查权限
核查工作可以由我厅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区别情况委托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管理部门实施,具体见《核查通知书》。
四、核查期限
核查期限自受理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为20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五、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通过实地核查业绩、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情况,以及查阅相关证件和资料原件进行。
六、核查要求
(一)核查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告知其应当准备的证件、资料等事项;
(二)核查工作必须由核查单位或者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核查结论应当填写《核查情况表》,经被核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核查人员签字。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实施的,还应加盖其公章;
(四)实施核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六)核查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报,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全省通报;
(七)被委托的核查单位和部门不认真核查或者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属设区市审批范围的资质,参照本通知执行。
为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2〕36号),严肃查处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决定实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核查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属我厅初审报部审批和我厅直接审批的工程建设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均须在资质初审或审批前,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为主,重点是核查资质标准要求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主要包括:
(一)企业代表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标准考核指标符合情况等;
(二)个人业绩:完成业绩的规模、时间、所起作用以及完成业绩时所在单位等情况;
(三)人员情况:人员的数量、专业、证件以及人员到位情况等;
(四)场所、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五)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期限内企业和个人的市场行为信用情况。
上述内容既可全部核查,也可核查其中若干项,具体内容以《核查通知书》为准。
三、核查权限
核查工作可以由我厅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区别情况委托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通信管理部门实施,具体见《核查通知书》。
四、核查期限
核查期限自受理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为20个工作日,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五、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通过实地核查业绩、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情况,以及查阅相关证件和资料原件进行。
六、核查要求
(一)核查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企业,告知其应当准备的证件、资料等事项;
(二)核查工作必须由核查单位或者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核查结论应当填写《核查情况表》,经被核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核查人员签字。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实施的,还应加盖其公章;
(四)实施核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供相应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六)核查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报,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全省通报;
(七)被委托的核查单位和部门不认真核查或者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属设区市审批范围的资质,参照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