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
9月28日,商务部外贸司印发《关于加强第122届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贸促函[2017]144号,简称《通知》,见附件1),内容十分重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前做好业务培训
各市商务局要严格贯彻落实我厅9月22日印发的《关于各市商务局组织企业参加122届广交会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商外贸函[2017]110号),召开展前动员会,向所有参展企业宣传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2),就展位规范使用、知识产权保护、参展人员素质和纪律等相关内容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参展企业、每位参展代表。
二、展期加大展位使用自查力度
广交会期间,各市局驻会人员应严格按要求指导企业筹、布、撤展,认真核对展位申请者、实际使用者和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是否一致,展位负责人是否严格遵守展位使用相关规定等,有问题及早发现、纠正,确保不出现各种展位使用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新增贫困县参展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本届广交会免费增设“贫困地区特色产品展区”,我省9家企业参展,针对此类企业初次参展、人员业务不熟等特殊情况,请有关市商务局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和展位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对所有免收展位费的其它贫困县企业展位的监管工作,确保好事办好,不出纰漏。
请各市商务局于10月11日前将贯彻落实《通知》,召开展前动员会,进行政策业务宣传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商务厅(外贸处)。联系人:张书雨,电话:0311-87909917,传真:0311-87909903,邮箱:hbwmc@vip.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商务部《关于加强第122届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关于加强第122届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1:商务部《展位使用管理规定》2013年印发.doc
附件2-2:

